成都餐飲企業,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能否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發布時間:2020-07-10
企業從事餐飲服務,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能否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答:如果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可以適用優惠力度更大的15%加計抵減政策,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我單位是成都市的一家餐飲企業,疫情發生后,我們為社區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此外,還以優惠價格為百姓提供“愛心餐”服務。請問我們的相關業務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屬于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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