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發布時間:2023-03-14
企業所得稅中,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