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中“小微企業”的界定
發布時間:2022-05-20
為落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陸續下發了一系列減稅、退稅、緩稅政策。這些稅費支持政策很多都惠及“小微企業”這一納稅群體,但是在不同文件中“小微企業”的具體界定范圍并不相同。準確理解政策中“小微企業”的判斷方法,對于精準貫徹落實文件精神至關重要。
一、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中的“小微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第14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中的“小微企業”,以《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以下簡稱“300號等文件”)中的營業收入指標和資產總額指標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300號等文件的口徑計算,按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即年度資產負債表的期末余額。但是營業收入指標未采用300號等文件的會計計算口徑,不是會計核算的營業收入總額,而是按照納稅人實現的年度增值稅銷售額計算,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企業存續期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如果企業實際存續期不滿一個會計年度,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增值稅銷售額: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對于300號等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文件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第14號公告規定,年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企業為微型企業,年增值稅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為小型企業。
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列明的15類行業的劃型標準,除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按資產總額指標判斷外,其他14類行業劃型指標中均采用了營業收入指標,所以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中,增值稅銷售額是小微企業判斷的主要指標依據。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中的“小微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 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其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具體計算公式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由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所以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各季度判斷的結果與年度匯算清繳時的判斷結果很可能不一樣,如果季度預繳時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但是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需要補稅處理,情況相反時應該申請退稅。
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所得稅額優惠的“小微企業”,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即只有從業人員、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項指標同時滿足規定條件時,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企業延緩繳納稅費政策中的“小微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簡稱“第30 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第2號公告”)規定,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以及2022年1月、2月、3月、4 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全部稅費。上述稅款所屬期屬于2021年度的,可以延緩繳納稅費的延緩期合計為9個月(第30號公告規定延緩3個月,第2號公告規定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上述稅款所屬期屬于2022年度的,可以延緩繳納稅費的延緩期為6個月。
享受延緩繳納稅費的“小微企業”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屬于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的企業;二是企業的年銷售額應小于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這里的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這里的“年銷售額”并不是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實際實現的增值稅銷售額,而需要按照政策規定的時間周期及方法計算。具體如下:
判斷企業是否屬于2021年度可以緩繳相關稅費的小微企業時,以2021年9月30日為時間節點。截至該時間節點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截至該時間節點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該時間節點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第一種情況下計算的結果雖然是企業12個月期間實際實現的銷售額,但是涵蓋的期間不是一個會計年度。后面兩種情況下計算的結果則是以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為參考值,計算得出的數據。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2022年度是否可以緩繳稅費的判斷以2021年12月31日為時間節點,與2021年度選擇的期間不完全相同,但具體計算方法相同。
制造業小微企業緩繳的稅種雖然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但是在判斷該政策適用主體時,只根據增值稅銷售額這一個指標,并且增值稅銷售額也可能不是企業實際實現的增值稅銷售額,需要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得出。
四、“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中的“小微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納稅主體,除了個體工商戶之外,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兩種。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征收管理中對納稅人的分類,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進行的確認。一個企業可能同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兩種身份,也可能只屬于其中一種,還可能都不屬于。除了兩種身份都不符合之外,其他三種情況,企業都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根據增值稅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轉為一般納稅人,但是一般納稅人不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種身份的變化是單向的,且只有一次。但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確定與之不同,因為隨著企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這三項因素的變化,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結果也在不斷變化中。所以,如果企業不是小規模納稅人、而是小型微利企業,則需要隨著企業情況的變化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第3號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以該結果作為判斷企業匯算清繳結束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否可以享受減免稅的依據。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這期間無論企業所得稅預繳中該企業是否還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均不作調整;相反,如果年度匯算清繳結果顯示,企業不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則不論以后預繳期間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都不能享受減免“六稅兩費”的優惠政策。
“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中的“小微企業”要根據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辦法進行判斷,并且按照政策規定進行適時調整。
五、設備、器具折舊優惠政策中的“中小微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以下簡稱“第12號公告”)規定,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可以按比例計算設備、器具的折舊在稅前扣除的中小微企業,除了要求不是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外,沒有行業范圍的限制,判斷企業是否屬于中小微企業的指標有多項,包括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的內容及計算方法與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指標相同。這三項指標中任何一個指標滿足要求,就可以確認企業屬于能夠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具體標準如下:
1. 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 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 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標判斷時,營業收入是指會計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口徑。
六、案例分析
A公司2018年注冊成立,制造業企業,從事汽車零部件加工業務,從業人數30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他資料如下:
1.2019年3月31日增值稅留抵稅額為100萬元。
2.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16萬元。
3.2021年全年實現營業收入280萬元,全年增值稅銷售額420萬元。
4.2022年3月購進生產設備,設備成本540萬元,3月31日增值稅留抵稅額為160萬元。2022年4月完成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A公司因資產總額超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
下面,逐項判斷A公司是否可以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A公司2022年4月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
分析:判斷企業是否屬于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中“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微型企業,應根據該企業2021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而不能依據會計核算的營業收入確定。A公司2021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為420萬元,屬于小型企業,不屬于微型企業,所以如果A公司符合第1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則2022年4月申報期只可以申請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退稅金額為60萬元(160-100),2022年5月申報期時才可以申請增值稅存量留抵退稅。
2.A公司2022年辦理完2021年度匯算清繳后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
分析:根據第3號公告規定,A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應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A公司2020年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所以A公司2022年1月至6月期間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1年度公司不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則2022年7月1日至2023 年6月30日不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3.A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延緩繳納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25萬元以及申請延緩繳納2022年度第一季度的相關稅費?
分析:在判斷A公司是否可以延緩繳納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能以2021年度的銷售額判斷。2021年度的銷售額可以作為2022年緩繳稅費的依據。所以A公司是否可以緩繳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還要進一步獲取相關數據計算判斷;根據案例資料,A公司2021年全年增值稅銷售額為420萬元,小于2000萬元,可以緩繳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相關稅費。
4.A公司3月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2022年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分析:A公司屬于第12號公告規定的其他行業,從業人數和營業收入均符合中小微企業條件,所以購置的設備可以選擇按比例稅前扣除。因生產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A公司2022年度可以按照50%計提折舊,即當年稅前扣除270萬元(540÷2),剩余的270萬元在未來9年內分期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2022年第5期